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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山东省实施细则》(年月鲁食药监发〔〕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通过)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年月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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