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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我法律的种类和效力位阶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位仅次于宪法。依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基本法律,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民法典刑法等;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所以,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如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根据立法法所赋予的立法权力和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是我法律的整体。我法律的种类和位阶效力如下图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的每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有这样一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规则,见立法法下列条文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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